医保政策

打击欺诈骗保 维护基金安全

更新时间:2020-04-15 09:21:00

        医疗保障基金是参保人员的“治病钱”、“救命钱”,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人人有责。让我们关注医保、支持医保、监督医保,自觉参与到打击欺诈骗保的行动中,一起努力维护医保基金稳定运行!


哪些是骗保行为呢?

    (一)定点医疗机构

    1.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2.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的;

    3.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

    4.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的;

    5.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

    6.挂名住院的;

    7.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

    8.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二)参保人员

    1.伪造假医疗服务票据,骗取医保基金的;

    2.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转借他人就医或持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的;

    3.非法使用医疗保障身份凭证,套取药品耗材等,倒买倒卖非法牟利的;

    4、提供虚假材料办理参保登记;

    5、超量配药或者虚构病情骗取药品进行医保结算;

    6、长期无指征占床住院进行医保结算;

    7、冒名就医、配药进行医保结算;

    8、参与医保结算后返利、返现等活动。

注  意

欺诈骗保要被刑事追责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