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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角

国家卫计委全面加强院前急救工作

更新时间:2013-12-25 11:05:00点击次数:8414次

国家卫生计生委12月19日公布《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明确了院前医疗急救的“五不准”:第一,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个人不得使用急救中心(站)的名称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第二,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120”呼叫号码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院前医疗急救呼叫电话;第三,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第四,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将救护车用于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第五,除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为缓解院前医疗急救人员紧缺问题,《办法》借鉴国际经验,将医疗救护员纳入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专业人员,明确医疗救护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前经设区的市级急救中心培训考核合格,可以辅助医疗救护工作。《办法》规定,医疗救护员可以对常见急症进行现场初步处理,对患者进行通气、止血、包扎、骨折固定等初步救治,搬运、护送患者,现场心肺复苏,在现场指导群众自救、互救。《办法》还规定,在技术职务评审、考核、聘任等方面,给予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专业人员适当优惠。解读指出,要从根本上缓解专业人员紧缺问题,还需要解决财政投入、技术职称、人员待遇等问题,需要多部门配合,共同努力。
    据了解,《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将于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编辑:ryxrmyy)